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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沧州市利盛石化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983610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902民初2079号
    案号 (2019)冀0902执7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26
    发布日期 2019-11-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沧州市利盛石化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沧州中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款46310元; 二、被告沧州市利盛石化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沧州中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损失9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3.75元,由原告沧州中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2元,剩余981.75元由被告沧州市利盛石化物资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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