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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郑州金桥装饰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576****89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105民初3321号
    案号 (2019)豫0105执178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13
    发布日期 2019-10-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彭代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凌云工资1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8月31日起,以实际所欠工资数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郑州金桥装饰安装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赵凌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5元,减半收取1672.5元,由原告赵凌云负担222.5元,被告彭代青、郑州金桥装饰安装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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