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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仙居片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2266****768L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116民初4822号
    案号 (2021)川0116执34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23
    发布日期 2021-11-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建力、成都仙居片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梅松涛借款600000元并支付利息(2019年10月15日至2020年10月15日的未付利息为118480元,2020年10月16日起的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计算至借款归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张建力、成都仙居片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梅松涛产生的律师费1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保全费4212元,共计9112元由被告张建力、成都仙居片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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