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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泉市监三罚字〔2020〕59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当事人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26
    决定机关 泉州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
    法定代表人 李俊佑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