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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慈航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学玲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25212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西民三初字第1907号
    案号 (2016)津0103执字第002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08
    发布日期 2016-07-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慈航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8336513.89元。 二、被告天津慈航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截至2015年7月14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682767.14及自2015年7月1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复息、罚息(按涉案合同约定标准计付)。 三、被告中食信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天津慈航物流有限公司追偿。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93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9935元,由被告天津慈航物流有限公司、中食信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费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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