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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繁昌县富新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22268****444F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222民初343号
    案号 (2019)皖0222执1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7
    发布日期 2019-01-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繁昌县富新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198676.10元及利息(自2017年10月27日起至代偿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被告繁昌县富新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三、如被告繁昌县富新工贸有限公司逾期不能归还代偿款,则将其繁他项(2015)第074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繁国用(2015)第0130号,地号06080302240,使用权面积15989㎡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土地的价款由原告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优先受偿; 四、被告繁昌县新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赵有付、钱红英、古非、盛明荣对上述代偿款和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繁昌县新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赵有付、钱红英、古非、盛明荣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繁昌县富新工贸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 五、驳回原告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261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繁昌县富新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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