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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繁昌县富新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有付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36164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222民初3263号
    案号 (2018)皖0222执2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27
    发布日期 2018-07-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繁昌县富新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行借款本金7047045.74元、利息(利率按5.655%计算,计算至2017年12月22日止)及后期利息(其中包含罚息,利率按8.4825%计算,自2017年12月23日起至本金付清日止)。 二、被告安徽芜湖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有付、古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34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繁昌县富新工贸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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