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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繁昌县富新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有付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36164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222民初392号
    案号 (2017)皖0222执7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06
    发布日期 2018-02-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繁昌县富新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古有仕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0万元及利息(以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7月31日至借款全部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古有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0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繁昌县富新工贸有限公司负担5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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