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瑞通达宇商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74257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01民初5720号 |
案号 | (2021)津0101执恢126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26 |
发布日期 | 2021-09-1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邢伟伟、天津市瑞通达宇商贸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1148741.69元、利息10051.66元、罚息26708.69元、复利421.63元(截至2018年5月23日),及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全部罚息、复利(按照双方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约定的标准计息);二、被告邢兵兵、张学荣对被告邢伟伟、天津市瑞通达宇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偿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73元,减半收取7736.5元,及保全费5000元,共计12736.5元,由被告邢伟伟、天津市瑞通达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邢兵兵、张学荣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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