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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中传锡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1469****17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05民初4700号
    案号 (2021)苏0205执7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5
    发布日期 2021-05-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无锡中传锡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无锡市锡山区兴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14年7月17日止按年利率15.75%计算)、逾期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3.625%计算)另赔偿律师费损失402266元;二、顾建兴、李黎、无锡固超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顾佳凤对本判决第一项中无锡中传锡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付款义8务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无锡市锡山区兴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7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项合计102781元,由兴达公司负担4376元,由中传公司、顾建兴、李黎、固超公司、顾佳凤共同负担98405元(该款已由兴达公司预交,其同意本院不再退还,中传公司、顾建兴、李黎、固超公司、顾佳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兴达公司支付984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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