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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卓冠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风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40069****016D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407民初391号
    案号 (2020)冀0407执3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8
    发布日期 2020-10-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艺冠工程玻璃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行支付借款本金3981737.31元并支付利息、罚息(2018年3月12日之前的利息、罚息486859.91元;2018年3月12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二、被告邯郸市菲尔恩担保有限公司、河北卓冠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市华标物资有限公司、闫俊海、朱香芹、闫岳彪对被告河北艺冠工程玻璃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支付借款利息、罚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被告河北艺冠工程玻璃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49元,由被告河北艺冠工程玻璃有限公司、邯郸市菲尔恩担保有限公司、河北卓冠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市华标物资有限公司、闫俊海、朱香芹、闫岳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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