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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东上海国际文化影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方俊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322117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沪0117民初13127号
    案号 (2017)沪0117执61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01
    发布日期 2017-11-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东上海国际文化影视(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方彬借款人民币70万元;   二、被告上海东上海国际文化影视(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人民币7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标准,支付原告方彬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4,020元,以上合计诉讼费用人民币14,820元,由被告上海东上海国际文化影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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