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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东上海国际文化影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方俊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322117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15民初44483号
    案号 (2018)沪0115执73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11
    发布日期 2018-09-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东上海国际文化影视(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迎荔借款本金3,661,610元;   二、被告上海东上海国际文化影视(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迎荔借款利息(其中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1日起算,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7日起算,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9日起算,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7日起算,以16,673,060.92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1日起算,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2日起算;以63.2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2日起算,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0日起算,以11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2日起算,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0日起算,以23.7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5日起算,以41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8日起算,以7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7日起算,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9日起算,以38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4日起算,以11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1日起算,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8日起算,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5日起算,以11.19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8日起算,以105,71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8日起算;以上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1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7,116元,由被告上海东上海国际文化影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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