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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宇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8214****514P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民终5401号
    案号 (2020)苏0214执18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0
    发布日期 2020-12-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2018)苏0214民初1499号民事判决。二、陆洪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罗志平工程款2437579.56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2437579.56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以2437579.5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江苏宇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陆洪专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罗志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3126元(罗志平已预交),鉴定费61862元27(陆洪专已预交),合计94988元,由罗志平负担21522元,由陆洪专、宇盛公司负担7346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126元,由罗志平负担1399元,由陆洪专、宇盛公司负担31727元。一、二审诉讼费一并核算后,陆洪专、宇盛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罗志平支付诉讼费1020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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