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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川环法自贡罚字〔2017〕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你公司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行政处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违法行为处以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即50万元)百分之二的罚款,即罚款1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4-20
    决定机关 自贡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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