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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智恒卓越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07****785K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72民初11065号
    案号 (2021)粤1972执128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6
    发布日期 2021-11-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2021661376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同法)第107条,第108条,第114条第1款,第161条,第167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44条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同法)第126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东莞市智恒卓越电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支付货款人民币69300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部份货款2079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1.5计至2020年7月20日止)给原告张益诚.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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