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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埃芮科工业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50034****74XL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11民初6880号
    案号 (2022)苏0111执恢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日期 2022-04-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郭晓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同珵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632744.1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5日起按年利率22.5%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郭晓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同珵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00元;三、被告夏锴煜、安徽埃芮科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对被告郭晓艳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郭晓艳如未按期履行前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同珵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就被告夏锴煜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将军大道9号托乐嘉花园睦邻居6幢1007室房屋的拍卖、变卖价款在44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9—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21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0211元,由被告郭晓艳、夏锴煜、安徽埃芮科工业装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2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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