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金皓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10106****504X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04民初16877号 |
| 案号 | (2021)粤0104执13864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4-20 |
| 发布日期 | 2022-06-27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东金皓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环市东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1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11月19日,利息为30245.83元,罚息为308507.5元,复利为1867.84元;从2020年11月20日起的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75再上浮50%的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罚息不得计算复利)。二、被告高军和被告陈逊对被告广东金皓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广东金皓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环市东支行有权从拍卖或者变卖被告高莲、高军提供抵押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富基南二街33号1110房的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四、被告广东金皓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环市东支行有权从拍卖或者变卖被告陈逊提供抵押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水荫横路27号101房的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环市东支行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70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环市东支行负担349元,被告广东金皓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高军、陈逊、高莲负担5235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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