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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保监罚〔2013〕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都邦财险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我会决定对都邦财险罚款1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会决定对高继先、刘惠燕分别警告并各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财政汇款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3-12-06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刘德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