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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象公(爵)行罚决字[2017]1276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象山县宁波甬南针织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7年10月10日,宁波甬南针织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被象山县公安局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象山县公安局2017年10月10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0-10
    决定机关 象山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张承志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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