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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圣特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272****409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6民初1861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19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5
    发布日期 2021-02-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津市圣特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市中海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截至2020年11月9日的利息、违约金11,670,239.7元,上述共计26,670,239.7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借款15,000,000元自2020年11月10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原告天津市中海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对被告房士华名下位于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南路与谭江路交口天汐园50-02的房屋在8,000,000元额度内享有抵押权,原告天津市中海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可就上述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8,000,000元额度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天津市中海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内容,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196元,由原告天津市中海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负担45元,被告天津市圣特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负担175,15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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