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圣特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媛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75184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津0103民初333号 |
案号 | (2018)津0103执99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2-08 |
发布日期 | 2018-07-2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腾龙家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天津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00000元,并支付合同期内利息133980元; 二、被告天津市腾龙家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2016年7月1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罚息(以借款本金3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息24%标准计算); 三、被告天津市圣斯克家俱有限公司、天津市圣特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汪俊清、葛大宝、汪秀勤、洪满枝、汪金苗、黄秀珍、汪秀军、孙萌、汪秀三、沈鑫、胡以林、刘小琴、洪墩明对被告天津市腾龙家俱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事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在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腾龙家俱有限公司追偿; 四、如被告天津市腾龙家俱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原告有权以被告汪俊清名下的抵押物(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五号路碧波园5-1-301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71元,由原告天津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3336元,被告天津市腾龙家俱有限公司、天津市圣斯克家俱有限公司、天津市圣特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汪俊清、葛大宝、汪秀勤、洪满枝、汪金苗、黄秀珍、汪秀军、孙萌、汪秀三、沈鑫、胡以林、刘小琴、洪墩明连带负担3673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440元,由被告天津市腾龙家俱有限公司、天津市圣斯克家俱有限公司、天津市圣特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汪俊清、葛大宝、汪秀勤、洪满枝、汪金苗、黄秀珍、汪秀军、孙萌、汪秀三、沈鑫、胡以林、刘小琴、洪墩明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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