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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恒业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98305****516J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123民初136号
    案号 (2021)赣0123执17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02
    发布日期 2022-01-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余力、刘晶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罗贤院借款本金人民币1692856元及利息(自2019年2月14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以169285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 二、被告周继文、江西恒业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继文、江西恒业化工有限公司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被告余力、刘晶晶追偿。 三、驳回原告罗贤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余力、刘晶晶、周继文、江西恒业化工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8233元,由被告余力、刘晶晶、周继文、江西恒业化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上述给付时间内一并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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