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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恒业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98305****516J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114民初10985号
    案号 (2019)粤0114执恢12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08
    发布日期 2019-11-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调解协议如下: 一、双方一致确认截至2018年12月19日,被告周继文、周继成、周颖、江西恒业化工有限公司尚拖欠原告借款本金350万元及借款利息288万元; 二、被告周继文、周继成、周颖、江西恒业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协议签订之日支付7.5万元;从2018年12月开始,于每月的30日前还款30万元直至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为止。其中,被告周继文、周继成、周颖、江西恒业化工有限公司从第一期开始所归还的30万元欠款优先用于抵扣被告周继文、周继成、周颖、江西恒业化工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的288万元利息,在还清被告周继文、周继成、周颖、江西恒业化工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的288万元借款利息之后,被告周继文、周继成、周颖、江西恒业化工有限公司每月所归还的30万元借款,其中的20万元用于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用于归还借款的利息,息随本减,直至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为止,遇到每年的二月份还款时间提前至当月的28日前。 三、以上350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从调解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息随本减。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陈松基在中国农业银行花都支行的账号:6228480086831962872. 四、该案件的案件受理费21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周继文、周继成、周颖、江西恒业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此费用由被告周继文、周继成、周颖、江西恒业化工有限公司在2018年12月30日前直接退还原告。 五、还款期间,若被告周继文、周继成、周颖、江西恒业化工有限公司有一期逾期还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周继文、周继成、周颖、江西恒业化工有限公司提前偿还各期欠款,并有权就剩余各期欠款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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