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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北碚人社监罚﹝202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五十七条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11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