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新金山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510071****41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5102民初899号 |
案号 | (2021)粤5102执恢1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文强、广东新金山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认欠原告李树青借款14700000元及利息2425500元,本息共计17125500元,以上利息暂计至2019年9月1日,以后利息按每月利率1.2%计算。 二、二被告定于2019年9月30日前付还原告2000000元,2019年10月31日前付还原告1000000元,2019年11月30日前付还原告1000000元,2019年12月31日前付还原告4000000元,2020年4月30日前付还原告2000000元,2020年6月30日前付还原告7125500元及上述借款自2019年9月2日起按实际尚欠款项(以实际还款数额递减)以每月利率1.2%计算利息。 三、若二被告有任何一期没有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二被告的还款按照下列债务顺序抵充:(一)案件受理费;(二)利息;(三)本金。 四、若二被告有任何一期没有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不再给予分期还款,并对尚欠的全部本金及利息按月1.5%计算一次性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二被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五、本案受理费121907元减半收取为60953.5元由二被告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二被告定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调解后,被执行人付还人民币6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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