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福钢精密带钢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洑中华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234365-X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南扬民初字第00203号 |
| 案号 | (2016)苏0203执43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3-31 |
| 发布日期 | 2016-04-05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洑中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张晓东借款5万元,并自2014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万元为本金,按照月息2%支付利息(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该利率高于调整后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按调整后的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息随本清。 二、洑中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张晓东律师代理费1500元。 三、福钢公司对洑中华的上述还款及本案诉讼费用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两项合计1610元(已由张晓东预交),由洑中华负担,洑中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张晓东。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3020129200024805) (此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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