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福钢精密带钢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洑中华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234365-X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锡法民初字第00705号 |
| 案号 | (2015)锡法执字第0119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5-10-26 |
| 发布日期 | 2016-04-20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洑中华、廉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宜标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福钢公司对洑中华、廉昉上述第一项下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8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28944元,由洑中华、廉昉、福钢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3020129200024805)。 审判长陈军慰 代理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