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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福钢精密带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洑中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23436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锡法民初字第00705号
    案号 (2015)锡法执字第011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0-26
    发布日期 2016-04-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洑中华、廉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宜标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福钢公司对洑中华、廉昉上述第一项下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8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28944元,由洑中华、廉昉、福钢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3020129200024805)。 审判长陈军慰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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