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博人社监罚决字(2019)第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轻微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对该单位作出决定如下:1、继续改正违法行为:2、人民币陆仟元(60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9-02 |
决定机关 | 焦作市博爱县人社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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