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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博人社监罚决字(2019)第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轻微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对该单位作出决定如下:1、继续改正违法行为:2、人民币陆仟元(6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02
    决定机关 焦作市博爱县人社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