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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34****521N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深国仲裁1535号
    案号 (2020)粤03执4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国际仲裁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9
    发布日期 2020-05-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的《“东海国际中心(一期)”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条款》、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签订的《东海国际中心B-1201B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于2019年2月18日解除。 二、两被申请人将深圳市福田区东海国际中心(一期)B栋12层01B房屋恢复至毛坯状态后返还给申请人。 三、申请人不予返还被申请人缴纳的租赁保证金人民币885,600元。 四、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人民币444,118.40元。 五、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涉案房屋占有使用费人民币314,583.87元(自2019年2月19日起计算,按照月租金人民币277,574元的2倍,暂计至2019年3月8日为人民币314,583.87元,实际计付至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涉案房屋之日止)。 六、两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为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 七、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139,012.72元(自2019年2月1日起计算,按照每月物业服务费人民币18,956.28元,暂计至2019年9月10日为人民币139,012.72元,实际计付至两被申请人返还涉案租赁房产之日止)。 八、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电费人民币1,469.48元。 九、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18,843元,由两被申请人承担。该仲裁费申请人已预交,由两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18,843元。 十、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履行义务,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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