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甬鄞市监处〔2019〕665号
    违法行为类型 药品监管案件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对外销售的药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拟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一)责令改正;(二)罚款1800元(壹仟捌佰元整)。对于当事人的执业药师左冬英在岗期间未佩戴工作牌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拟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责令立即改正。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27
    决定机关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应伟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