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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炬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8****23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民终16089号
    案号 (2021)粤03执1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日期 2021-07-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3民初21683号民事判决; 二、陈爱珍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深圳市中小微企业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人民币1542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5420000元为基数,按利率日万分之六自2018年8月15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陈永弟、沈少玲、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炬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实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宝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爵丰实业有限公司对陈爱珍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陈永弟、沈少玲、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炬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实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宝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爵丰实业有限公司代偿后,有权向陈爱珍追偿; 四、驳回深圳市中小微企业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14320元及保全费5000元(深圳市中小微企业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已预交),均由陈爱珍、陈永弟、沈少玲、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炬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实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宝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爵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深圳市中小微企业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费用,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陈爱珍、陈永弟、沈少玲、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炬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实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宝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爵丰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收到本判决之日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119320元,拒不缴纳的,由一审法院强制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320元(深圳市中小微企业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陈爱珍、陈永弟、沈少玲、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炬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实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宝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爵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深圳市中小微企业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费用,由本院予以退回,陈爱珍、陈永弟、沈少玲、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炬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实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宝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爵丰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收到本判决之日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拒不缴纳的,由本院依法强制执行。鉴定费45020元,由深圳市宝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深圳市宝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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