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炬丰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78****23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104民初35753号 |
案号 | (2019)粤0104执4234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沈少玲向原告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22日起三项之和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沈少玲向原告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7900元。 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沈少玲向原告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5000元。 四、被告陈永弟、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实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炬丰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沈少玲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沈少玲追偿。 五、驳回原告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014元,由原告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被告沈少玲、陈永弟、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实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炬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79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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