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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炬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8****23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深仲裁字第1549号
    案号 (2019)粤03执5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21
    发布日期 2019-07-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0元、利息人民币434,721.84元(利息、复利、罚息自2018年10月21日起算,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8日),2018年12月19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第一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 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47,422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申请人已预交,由第一被申请人径付申请人; 四、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所欠申请人的上述借款本息、保全费、仲裁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裁决所定义务。 如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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