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2021-4358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宁波鄞州浩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未制定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的行为,违反了《护士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护士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现决定对宁波鄞州浩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28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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