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鄞卫医罚〔2019〕414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鄞州浩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宁波鄞州浩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于2019年05月28日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占亮从事口腔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已构成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现决定对宁波鄞州浩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宁波鄞州浩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鄞州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8-21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鄞州区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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