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甬鄞卫传罚〔2019〕414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鄞州浩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案
    行政处罚内容 宁波鄞州浩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于2019年05月28日待使用的灭菌器械(牙挺)外包装无灭菌日期及失效期的行为,不符合《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6.6.4第a)项关于“包外应有灭菌化学指示物,并标有物品名称、包装者、灭菌器编号、灭菌批次、灭菌日期及失效期,如只有1个灭菌器时可不标注灭菌器编号”的要求,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规定,已构成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现决定对宁波鄞州浩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4500.00元)。宁波鄞州浩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鄞州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21
    决定机关 宁波市鄞州区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