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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鄞卫放罚[2019]415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鄞州浩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案
    行政处罚内容 本局依法查明你单位宁波鄞州浩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于2019年05月28日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和第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鄞州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21
    决定机关 宁波市鄞州区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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