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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路政罚〔2021〕25112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23日10时44分,浙C15725重型特殊结构自卸货车(4轴)行经G330(330国道)洞头方向K38+78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3.23吨。4月23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5月9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8月12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8月12日对马成理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柒仟捌佰伍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瓯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温州洞头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12
    决定机关 温州市洞头区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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