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海卫职罚简〔2020〕01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者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09 |
决定机关 | 海宁市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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