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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龙综执〔2021〕罚决字第11-0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关于公布2020年温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温环发〔2020〕14号)的规定,当事人不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现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和《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十四条及附件(序号:92,违法种类: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7日内封堵市政雨水井中污水排放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07
    决定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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