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龙卫消罚[2020]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0年9月8日龙游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东华街道城南工业园区永兴路10号的浙江龙游南洋纸业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1、现场提供《营业执照》,上显示“浙江龙游南洋纸业有限公司,经营地址: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东华街道城南工业园区永兴路10号,法定代表人:胡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773130843R;现场提供《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证号:浙卫消证字[2004]第0018号。2、现场检查时,生产车间两个大门处于敞开状态。3、在仓库内发现堆放有59件优成心柔匠选抽取式面巾纸,10提/件,8包/提,包外标识有:公司名称衢州远成纸业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570-8724898、产品名称优成心柔匠选抽取式面巾纸、主要成份原生木浆、产品规格130mm×180mm×400张±5%、执行标准GB/T20808、卫生标准GB15979、生产日期2020年8年8日、保质期三年、产品等级合格品、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凤山二路26号、卫生许可证号浙卫消证字(2018)第0003号。4、更衣间出口门被纸成品挡住,无法进出。5、现场拍摄5张照片。于是经批准立案调查。调查过程符合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合法有效,本案于2020年9月16日调查终结。现已查明,浙江龙游南洋纸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消毒产品(卫生用品)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询问笔录1份等证据证明。2020年9月27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龙卫消罚告[2020]8号),告知其违法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现已查明:浙江龙游南洋纸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消毒产品(卫生用品)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三条第(七)项规定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的规定,对其行为的裁量符合《浙江省卫生和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裁量依据中“违法程度较轻,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的,一般情节,裁量幅度:罚款1500元以下”的裁量标准规定。处理意见:罚款人民币1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0-12 |
决定机关 | 龙游县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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