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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颐和房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99542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111民初7358号
    案号 (2020)粤0111执20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22
    发布日期 2020-05-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颐和房产策划有代理有限公司台山分公司向原告广州泰坤池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合同费用380000元(自2016年2月4日起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但以7600元为限); 二、被告广州颐和房产策划有代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州泰坤池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886元,由原告广州泰坤池广告有限公司负担929元,被告广州颐和房产策划有代理有限公司台山分公司、广州颐和房产策划有代理有限公司负担695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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