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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赣州市博浩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邹灶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83912880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赣0731执11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04
    发布日期 2017-12-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邹灶生、赣州博浩矿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王凯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 案件受理费4862元,由被告邹灶生、赣州博浩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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