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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岸琴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作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67807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212民初4084号
    案号 (2017)鲁0212执11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14
    发布日期 2017-12-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青岛岸琴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锦升鸿商贸有限公司货款54466元及利息(该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10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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