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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工商平处字〔2019〕第17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违法行为,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经营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4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03
    决定机关 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张晓鸣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