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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新市监处〔2015〕9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销售游离酸项目不合格的水溶性硫酸钾、速溶硫酸钾,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销售;(二)罚款10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5-07-20
    决定机关 宁波市市场监督局杭州湾新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 范永达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