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今壹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10231****733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10民终1334号 |
案号 | (2021)赣1002执99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江西今壹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曹金泉工程款37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从2018年10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2日本金按39万元计算,从2018年11月3日起本金按37万元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曹金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50元由今壹公司负担。 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第一,关于一审程序问题。经查,在南昌市东湖区法院案卷中,上诉人营业执照住所为南昌市东湖区洪都北大道889号,上诉人提交的反诉状载明的住所以及《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的邮寄地址也是该地址。案件移送临川区法院管辖后,上诉人在东湖区法院受案阶段的代理律所已向临川区法院函告解除与上诉人的委托代理关系,临川区法院按上述地址向上诉人邮寄应诉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被退回后进行公告送达并无不当,一审程序并不违法。上诉人未缴纳反诉费,一审未予审理反诉请求亦无不当。上诉人如坚持反诉请求,可另行诉讼。第二,关于一审实体问题。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2018年2月8日曹金泉与今壹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结算协议书由今壹公司盖章确认及曹金泉个人签名确认。上诉人对该事实并无异议。且经查一审案卷,江西爱森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了《证明书》,证明其与曹金泉承接今壹公司工程没有任何关系,属曹金泉个人行为,其公司也不清楚曹金泉个人与今壹公司工程结算协议书。本案并无证据证明协议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审认定协议有效,今壹公司应当按照该协议约定向曹金泉支付工程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协议第三条约定“鉴于装饰装修工程存在工程保修问题,双方约定至2018年6月31日止,乙方对以上店面的装修工程继续履行保修责任,并自行承担保修费用开支,乙方拒绝或延迟履行保修义务,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施工,并有权将发生的费用从应付乙方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该协议约定的乙方履行保修责任是至2018年6月31日止,上诉人并未举证证明在此日期前要求了被上诉人承担保修责任,也未举证证明委托了第三方进行了保修方面的施工,现上诉人以此约定抗辩不予付款不能成立。 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580元,由上诉人江西今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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