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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青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薛兆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864896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212民初1865号
    案号 (2017)鲁0212执9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16
    发布日期 2017-10-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薛兆荣、张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借款本金987059元及罚息153892.77元(罚息计算到2016年4月19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计算); 二、被告薛兆荣、张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58000元。 三、被告张书国、被告吴芳、被告青岛青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薛兆荣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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