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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天综执罚决字〔2019〕第003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天台县谢小伦轮胎超市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案
    行政处罚内容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天综执罚决字〔2019〕第00318号被处罚人:天台县谢小伦轮胎超市经营者:谢小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L373180159地址(住址):浙江省天台县始丰街道天台山西路429号2019年9月4日上午8时30分,本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被处罚人在始丰街道天台山西路429号店铺门口超出门、窗维修车辆进行店外经营,占道面积5平方米,影响周边环境秩序和市容市貌。本局执法人员当即现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19(2-080),责令被处罚人在2019年9月4日9时00分前将超出门、窗维修的车辆驶离,不得超出门、窗外经营。当天上午9时00分本局执法队员再次巡查时,发现被处罚人未整改到位,仍擅自超出门、窗维修车辆进行店外经营。本局于2019年9月4日对被处罚人以涉嫌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为由立案调查。经查实,被处罚人擅自在始丰街道天台山西路429号店铺超出门、窗维修车辆进行店外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处罚人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合法的被处罚主体的事实。2、2019年9月4日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二份、现场草图一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一份,证明被处罚人擅自在始丰街道天台山西路429号店铺门口超出门、窗维修车辆进行店外经营的事实。3、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被处罚人承认在始丰街道天台山西路429号店铺门口超出门、窗维修车辆进行店外经营的事实。4、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19(2-080)一份、未整改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一份,证明被处罚人在收到本局下发的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改正到位,仍存在超出门、窗外维修车辆进行店外经营的事实。经领导审批后,本局于2019年9月20日向被处罚人送达《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天综执罚先告字〔2019〕第00300号),被处罚人当场书面声明放弃提出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天综执罚先告字(2019)第00300号)、《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文书送达回证》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为证。本局认为:被处罚人擅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26
    决定机关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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